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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親自遞出了毒品”——副所長誘騙未成年人吸毒案的制度之殤

  2026年4月,南京市六合區(qū)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將一起令人脊背發(fā)涼的案件公之于眾。南京某派出所副所長馬某,為了完成涉毒案件查處指標,與社會人員合謀,先由馬某提供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再由社會人員招集6名未成年人,誘騙他們吸食,最后馬某帶隊“及時”查獲——一出精心導演的“緝毒大戲”,唯一的犧牲品,是那6個根本不知自己吸食了毒品的未成年孩子。

  法院最終以欺騙他人吸毒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一萬元。三名參與的社會人員也分別獲刑。然而,這起案件引發(fā)的憤怒與追問,遠未因判決而終結。

  一、法律的天平:為何是“欺騙他人吸毒罪”?

  根據(jù)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從重處罰。

  馬某等人精心隱瞞了電子煙中含有依托咪酯這一列管麻醉藥品的事實,讓6名未成年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吸食。這并非簡單的引誘或教唆,而是徹底的“欺騙”——受害者連“選擇吸毒”的機會都沒有,因為他們根本不知道自己在觸碰毒品。

  更嚴重的是,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引誘、教唆、欺騙多人吸毒,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此類犯罪的,均屬“情節(jié)嚴重”。馬某一案,兩者兼具:一次性欺騙6人,且均為未成年人;馬某本人又是派出所副所長、國家工作人員。情節(jié)之惡劣,在同類案件中極為罕見。法院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已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內(nèi)的從嚴懲處,體現(xiàn)了司法機關對此類執(zhí)法者犯罪的零容忍態(tài)度。

  二、執(zhí)法者的墮落:當公權力變成“制造犯罪”的工具

  馬某的行為,早已不是執(zhí)法失誤或程序瑕疵可以概括。他從執(zhí)法者變成了犯罪的設計者、推動者和表演者。

  正常的執(zhí)法鏈條是:發(fā)現(xiàn)犯罪→打擊犯罪→保護人民。而馬某的“執(zhí)法鏈條”卻變成了:制造毒品來源→誘騙未成年人吸食→偽裝成現(xiàn)場查獲→報送虛假戰(zhàn)果。在這個鏈條中,執(zhí)法權不再是打擊犯罪的利劍,而成了引誘無辜者落入陷阱的繩索。

  這是現(xiàn)代版的“殺良冒功”——只不過古代邊將殺的是過路百姓,冒的是殺敵之功;而馬某算計的是自己轄區(qū)內(nèi)的未成年人,冒的是緝毒戰(zhàn)果之名。從道德上看,其卑劣程度甚至超過普通的毒品犯罪分子:因為他站在法律的盾牌后面,親手將最需要保護的孩子推向毒品的深淵。

  從法律競合的角度看,馬某的行為同時涉嫌濫用職權罪,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最高刑期(七年)高于濫用職權罪(一般三年以下),法院以欺騙他人吸毒罪定罪量刑,符合刑法法條競合時“從一重處”的原則。五年刑期雖已不輕,但結合其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和對執(zhí)法公信力的摧毀性打擊,輿論對此案的憤慨仍難以平息——因為人們看到的不只是一個罪犯,而是一個本應守護正義的人,親手拆毀了正義的根基。

  三、制度的追問:誰在逼出“馬副所長”?

  比起馬某個人的墮落,更值得深究的是:他為什么要鋌而走險?判決書和媒體報道給出的答案指向一個老生常談卻又揮之不去的問題——涉毒案件的考核指標。

  據(jù)相關報道,馬某之所以出此下策,是因為所在派出所面臨涉毒案件的查處任務壓力。為了完成指標、換取考核成績,他不惜自導自演整起案件。這顯然不是一個執(zhí)法者應有的思維邏輯,而是形式主義催生的畸形執(zhí)法文化在作祟。

  當上級機關的考核機制只關注“破案數(shù)”“抓獲數(shù)”,而不過問每一起案件是否自然發(fā)現(xiàn)、證據(jù)是否扎實、執(zhí)法是否正當,那么基層執(zhí)法者就會陷入一種扭曲的激勵:與其在茫茫人海中艱難地發(fā)現(xiàn)犯罪,不如“制造犯罪”來得快捷。這種考核導向,無異于開閘放水,讓權力失去約束。

  更深層的問題是:這種不合理的考核指標,是誰下達的?有沒有人為此承擔責任?馬某被繩之以法,固然是法治的進步,但如果只處罰執(zhí)行者,而不追查指標制定者的責任,不反思考核機制的科學性,那么“馬副所長”就永遠不會是最后一個。

  四、法治的警鐘:決不能讓執(zhí)法者成為犯罪者的保護色

  此案向社會傳遞了一個極為刺痛的信號:當執(zhí)法者本身不再信仰法律,而是把法律玩成一場欺上瞞下的數(shù)字游戲,法治的根基就會出現(xiàn)肉眼可見的裂縫。

  對馬某的五年有期徒刑判決,是一次必要的法律回應,也是一記沉重的制度性警示。它告訴所有手握公權力的人:法律的尊嚴不容褻瀆,未成年人的權益不容踐踏,執(zhí)法者的身份不是你犯罪的護身符,恰恰是你從重處罰的理由。

  但僅靠個案的從重處罰,還不足以根除問題。更大的變革應當在制度層面展開:

  重新審視涉毒案件的考核機制,取消不切實際的指標任務,將執(zhí)法的重心從“數(shù)字”回歸到“治理”,從“任務量”回歸到“真實成效”;

  強化對執(zhí)法過程的監(jiān)督,特別是對涉毒案件“線人”“特情”使用的監(jiān)管,防止類似“先引誘、后查獲”的騙局再次上演;

  加大對國家工作人員毒品犯罪的懲戒力度,在立法與司法層面形成更明確的從嚴導向。

  馬某案的判決書已經(jīng)落筆,但他留在公眾記憶中的,絕不僅僅是五年刑期和一萬元罰金。他讓我們看到:形式主義的考核,可以把一名執(zhí)法人員逼成毒品的販賣者;權力的不受監(jiān)督,可以讓執(zhí)法者變成“最懂如何規(guī)避法律的犯罪分子”。保護未成年人遠離毒品,從來不是一句口號。它需要每一名執(zhí)法者心存敬畏,更需要每一套制度回歸理性。只有讓“制造犯罪”的人付出比普通犯罪者更沉重的代價,只有讓不合理考核的制定者也感到“疼痛”,法治的天平才能真正向正義傾斜。否則,下一次被誘騙吸食毒品的,可能就是你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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